濟南發布汽車加氫站規劃建設標準,項目選址應盡可能靠近終端用戶
濟南加氫站規劃建設有了“規矩”!
近日,《關于推進我市汽車加氫站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正式發布。意見規定,新建汽車加氫站項目應適當超前布局,項目選址應盡可能靠近終端用戶。車用氫氣價格執行市場調節價格。
汽車加氫站項目建設審批過程中
各級各部門審批環節不互為前置
在汽車加氫站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出臺前,對濟南市行政區域內的汽車加氫站項目(含新建項目及改擴建項目),參照天然氣汽車加氣站(CNG)管理模式實施管理;對汽車加氫站與其他各類站點的合建站,其加氫部分按照汽車加氫站相關標準管理。
濟南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作為市級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全市汽車加氫站項目規劃建設工作,對各區縣(含濟南高新區、市南部山區、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萊蕪高新區,下同)汽車加氫站行業管理工作提供業務指導。各區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轄區加氫站項目建設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應急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汽車加氫站管理及項目審批工作。汽車加氫站項目建設審批過程中,各級各部門審批環節不互為前置。
新建項目盡可能靠近終端用戶
自用加氣站無需另行辦理手續
濟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參照全市氫能產業發展和汽車加氫站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全市汽車加氫站布局規劃。新建汽車加氫站項目應適當超前布局,項目選址應盡可能靠近終端用戶。
對新征地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程序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出用地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對符合汽車加氫站布局規劃要求并在城市控制性規劃中落實的項目建設用地,按照商業服務業用地出讓方式辦理相關規劃手續。
在符合相關規劃要求和安全規范的前提下,現有汽車加油(氣)站、充電站利用自有土地改擴建加氫設施,或者企業在公交場站、物流園區內利用自有土地建設自用的汽車加氫設施(不對社會開放),無需另行辦理規劃選址、用地等相關手續。
對新建設的汽車加氫站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區縣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提出立項申請,由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出具項目立項核準或備案文件。加氫加油(氣)合建站項目立項參照執行。對新建、改建、擴建汽車加氫站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具有審批權限的部門提出審查申請。相關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燃氣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現場勘查,審查通過后出具項目審查意見。
車用氫氣價格市場調節
臨時停氣應提前48小時發公告
在國家出臺汽車加氫站經營管理有關規定前,經營單位無需辦理經營許可,相關部門不得將經營許可作為為其辦理營業執照的前置條件。因生產經營需要,確需辦理經營許可的,可向區縣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經營類別為氫氣)。此外,經營單位需向市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氣瓶充裝許可證。
經營單位要向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汽車用燃料氫氣》質量標準的車用氫氣,每3個月將車用氫氣樣本送至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實施質量檢測。
車用氫氣價格執行市場調節價格。經營單位應當在站內加氫機及其他明顯位置公示車用氫氣價格、氫氣質量檢測報告、業務辦理流程、服務承諾和服務監督電話等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對社會開放的汽車加氫站,因設備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氣的,應當提前48小時發布公告或書面通知;因突發事件導致緊急停氣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優先保障城市公交車等社會公共服務車輛的氫氣需求,并于1小時內向區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計劃停、歇業的,必須提前60日向區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停、歇業。
站視頻監控數據至少保存45天
經營單位不得為無出廠檢驗合格證、超過檢驗期限、定期檢驗不合格或已報廢、未取得車用氣瓶使用登記的車載氫氣瓶充裝氫氣,不得為非車用氫氣瓶充裝氫氣。
經營單位須配備不少于3名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站內其他運行、維護、檢修等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在國家明確加氫站作業人員工種前,暫以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證書或特種設備作業證(壓力容器)作為上崗證。
經營單位要建立運行檔案,實時記錄運行、維護、檢修、監控、故障等相關數據,并定期保存歸檔。壓縮機、加氫機等主要設備運行數據、卸車記錄等檔案至少保存1年,場站視頻監控數據至少保存45天。
經營單位應當結合實際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實戰演練。站內發生氫氣泄漏、火災、爆炸或其他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并立即向燃氣行業主管部門及應急、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報告。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如國家出臺汽車加氫站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工作相關政策,按照國家政策執行。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劉飛躍